东莞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以及广东省委粤发[1991]24号文关于设立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的原则,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试行办法。
一、
东莞市市级科学技术发展资金的来源。 (一) 从1991年开始,市财政在每年财政总收入中拨出1%,作为科技发展资金,并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其中70%作为科技三项(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研攻关)费用;30%作科技发展基金。 (二) 本科技费用支持的项目,按合同回收的经费。 (三) 接受华侨、华裔、港澳台同胞和团体以及国内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 科技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 列入市“火炬计划”的高科技、新兴技术开发项目。 (二) 列入市“星火计划”的先进实用技术开发生产、优良品种引进推广等项目。 (三) 列入市“丰收计划”的高产栽培、养殖加工增值等开发性生产重点项目。 (四) 列入市“科研芳关计划”的攻关技术和软课题研究项目。 (五) 列入市“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 (六) 列入市“燎原计划”的技术培训项目。
三、 申请使用科技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项目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谁项目是可行的。 (二) 项目具有先进性,属于我市新开发或研究的课题;具有较高的实用性,容易为企业开发生产应用;效益好,投入产出比率高,或具有远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具备承担项目必要的人才、设备、场所、自有资金和科技资金偿还能力。 (四) 能提供法人资信证明及担保单位。
四、 凡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科技资金使用范围和条件项目,本市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科技资金。
五、 科技资金的
东莞市发展设立科技资金专户,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发放科技资金。每年第一季度,市财政按拔款预算金额,将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经费拔入市发展银行科技资金帐户。
六、 科技资金的使用分为科技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二类。科技基金的使用分为有息贷款和无息贷款两种形式;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分为全部偿还、部分偿还、无偿支持三种形式。对于效益显著,短期能收回投资的科技开发项目,采用有息贷款或无息贷款支持;对于使用价值高,技术开发周期较长的项目,给予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扶持;对于高风险,但具有高效益潜力的高科技项目和研究项目,实际部分偿还或无偿支持鼓励发展。
七、 科技资金约使用年限,一般为每期一至三年。
八、 申请科技资金的程序。 (一) 填写科技资金申请表。 (二) 提供本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 每年3月底,向主管部门、镇(区)申报,并按隶属关系由主管系统汇总初查,加审核意见后服送市科委。
九、 审批使用科技资金的程序。 (一)由市科委汇总和审核申请项目的有关资料,组织各专业技术评审小组进行评审,根据科技资金可使用数额,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科技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 由市科委将经批准的科技资金支持项目和经费安排使用计划向全市公布,并报送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市财政局、市发展银行。 (三)由科技资金使用单位与市科委及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科技资金使用合同书,办理科技资金贷款手续。一式四份,合同三方及科技资金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各持一份。
十、 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总额中提取3~5%,用作科技项目的组织评审、经验交流、技术培训、奖励科技成果的管理经费,由市科委安排使用。
十一、承担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对于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主管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以及市发展银行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年终要向市科委书面报送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十二、 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如确需要改变技术方案或合同条款,项目承担者必须预期先向市科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经市科委审核批复后方可改动。如发现项目承担者未经批准而不按合同决定的条款执行,或将科技资金移作它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限期纠正、终止合同、收回经费、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等。
十三、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或特殊情况,造成影响科技资金的偿还能力,项目承担者应及时书面报告市科委,经核实批准,可酌清延期或减免偿还资金。
十四、 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者应即向市科委提交如下材料。 (一) 试验工作总结报告。 (二) 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 科技资金决算明细表。 (四) 技术鉴定或验收申请书。 (五) 申请专利、技术密级、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意见书。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如属终止试验或试验失败项目,则必须如实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报告。
十五、 市科委收到项目承担者提交的项目结束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迅速组织技术鉴定、验收或审核工作,并写出项目评价或处理意见。
十六、 科技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性质按合同的决定依时偿还资金。如逾期拖空,则按银行有关决定,给予超期还款处罚,或以抵押资产偿还,从银行帐户扣还等,直至向经济法庭提出诉讼。项目担保单位负有偿还债务的连带责任。
十七、 对于按计划完成,并通过技术鉴定或验收,且履行合同条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申报
东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十八、 市科委于每一年度,必须将科技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综合向市政府的“科技兴市”领导小组汇报,并秒送市财政局、市发展银行,接受检查监督。
十九、 本管理试行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十、 本管理试行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九九一年九月九日印发